各個小區有各個小區的特點,業主委員會的職能主要是監督物業公司的管理與服務質量,協調業主(使用人)之間的鄰里糾紛等。一般做法是:根據委員人數,一人身兼數職或各司其職。當委員人數充許時,可按物業公司小區管理處機構的相應設置,比如設立清潔綠化委、治安消防委、公共關系委、設施設備委等部門。
主任: 一、 主持全面工作; 二、 統籌協調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社區、業委會事務工作; 三、 負責召集業委會會議; 四、 組織以及其他有益小區活動開展。
副主任: 一、 協助主任主持業主委員會全面工作; 二、 負責業委會財務收支工作; 三、 負責協助業主與業主、業主與物業之間的關系,調解鄰里關系, 防止各類矛盾激化,將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 四、 對物業服務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可行性意見,在聽取業主的 意見基礎上綜合平衡,解決日常管理中的一些具體事務。
副主任: 一、 協助主任主持業主委員會全面工作; 二、 負責小區治安、安保工作,對物業公司安保工作進行監督; 三、 負責業委會財務收支工作。
委員: 一、 負責小區車輛管理的監督工作; 二、 對物業服務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可行性意見,在聽取業主的 意見基礎上綜合平衡,解決日常管理中的一些具體事務。
委員: 一、 負責管理印章; 二、 負責小區治安、安保工作,對物業公司安保工作進行監督。
委員: 一、 負責小區車輛管理的監督工作; 二、 負責管理小區網上論談,業委會、業主大會決議決定在網上發 布,對網上業主意見、提案進行交流,業主意見信息反饋匯總。
委員: 一、負責維護業主共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 二、負責小區環境與綠化監督工作。
第一條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四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五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業主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第六條 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負責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