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2)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3)評標委員會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在招投標活動中,評標方法包括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1)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根據經評審的最低價投標價法,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評標價格調整方法,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及投標文件的商務部分作必要的價格調整;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標準,但評標委員會無需對投標文件的技術部分進行價格折算;根據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完成詳細評審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標價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標價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對商務偏差的價格調整和說明以及經評審的最終投標價。
(2)根據綜合評估法,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不宜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一般應當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
衡量投標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價標準,可以采取折算為貨幣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權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評標委員會對各個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時,應當將量化指標建立在同一基礎或同一標準上,使各投標文件具有可比性;對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進行量化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對這兩部分的量化結果進行加權,計算出每一投標的綜合評估價或者綜合評估分;根據綜合評估法完成評標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綜合評估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綜合評估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所作的任何修正、對商務偏差的調整、對各評審因素的評估以及對每一投標的最終評審結果。